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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农夫山泉,有点“苦”

发布日期 发布: 2008-2-27  |  来源  来源: 网络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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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被告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具有高度的市场声誉。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未经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相同饮用水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农夫山泉”字样,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在涉案产品上突出使用“农夫山泉”商标,销毁含有“农夫山泉”商标和“香港农夫山泉”或“农夫山泉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资料和水桶,删除www.shuiwang.net网站上所有涉及“农夫山泉”和“香港农夫山泉”字样的文字和图片;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8万元。

    庭审中,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认可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提出愿意和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和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承认在涉案产品上未经农夫山泉股 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农夫山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对此表示歉意;二、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声明且承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起已经停止且将来不再生产标有“香港农夫山泉”或“农夫山泉”字样的水产品,已有的水桶、宣传资料和外包装已经全部予以销毁,涉案网站上的所有涉及“农夫山泉”或“香港农夫山泉”字样的文字或图片均已消除;三、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于二零零八年二月八日之前付清,逾期未付清则由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共同就十二万元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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