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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仙灵骨葆”为驰名商标

发布日期 发布: 2008-3-18  |  来源  来源: webmaster  |   发布人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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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贵阳市中院民三庭向媒体通报,该庭近日依法一审认定“仙灵骨葆”为驰名商标。据悉,这是贵阳市中院运用司法程序确认的第一起驰名商标案件。
    据了解,原告贵州同济堂医药公司起诉称,被告深圳某公司等生产销售的高钙咀嚼片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仙灵骨葆”字样,已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故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认定“仙灵骨葆”为驰名商标。被告公司辩称其使用“仙灵骨葆”字样的外包装,并非其生产销售,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同济堂公司系一家民营高科技医药公司,已成功在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是全国第一家在美国主板市场上市的中药研发和生产企业,为推广宣传其主打产品仙灵骨葆胶囊,原告每年投入广告费用近亿元,其广告覆盖面广、持续时间长,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每年单药销售收入数亿元,居行业前列,已完全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据此贵阳中院依法将“仙灵骨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抗辩证据不充分,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能够给商品带来跨类别、更大领域、更大范围的保护,能够给商家带来比一般商标更大的利润空间。以前,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只由工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日渐增多。同时,由于法律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中执法标准和尺度不统一,因此成为目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一个热点问题。2004年以来,贵阳市中院民三庭先后受理了7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本案之前都没有予以认定。
编辑 资讯编辑: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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